国外工程担保制度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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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3-9 13:24:01 |
,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二是由担保人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种方式是中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业主交纳履约保证金(可以是质押现金,也可以是支票或银行汇票)。当承包商履约后,业主即退还保证金;若中途毁约,业主则没收保证金。
银行履约保函一般只担保合同价的10%~25%,但美国规定联邦政府工程的履约担保必须担保合同价的全部金额。由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做法,优点是操作简便,缺点则是承包商的一笔现金被冻结,不利于资金周转。如一项1亿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按10%计算,则承包商将有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被冻结。通过履约担保,使承包商认真履行合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支付担保(Employer Payment Bond/Guarantee) 业主支付担保,即业主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将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如果业主违约,将由担保人代其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这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业主履约主要是支付工程款)。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有效地防止拖欠工程款。 4.付款担保(Payment Bond/Guarantee) 一些国家要求承包商提供付款担保,即由担保人担保承包商将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费用。付款担保一般附于履约担保之内,也可以作专门的规定。实行付款担保,可以使业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管理负担。因为,一旦承包商没有按时付款,债权人有权起诉,则业主的工程及其财产很可能会受到法院的扣押。 5.保修担保(Maintenance Bond/Guarantee)
保修担保也称质量担保,是担保人为保障工程保修期(国际上亦称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而提供的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内,也可以单独列出,并在工程完成后替换履约担保。有些工程则采取暂扣合同价款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
实行保修担保,可以促使承包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尽量避免质量缺陷的出现。 6.预付款担保(Advance Payment Bond/Guarantee) 一些工程的业主往往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供承包商周转使用。为了防止承包商挪作他用、携款潜逃或宣布破产,需要担保人为承包商提供同等数额的预付款担保,或提交银行保函。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担保责任随之减少直至消失。预付款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合同价的10%~30%。 7.分包担保(Subcontract Bond/Guarantee) 当工程存在总包分包关系时,总承包商要为各分包商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商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商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防止分包商违约或负债。 8.差额担保(Price Difference Bond/Guarantee) 如果某项工程的中标价格低于标底10%以上,业主往往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对中标价格与标底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以保证按此价格承包工程不致造成质量的降低。 9.完工担保(Completion Bond/Guarantee) 为了避免因承包商延期完工后将工程项目占用而使业主遭受损失,业主还可要求承包商通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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